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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安反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
  • 2023-03-01 14:31
  • 来源: 湖南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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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恐怖活动和极端主义活动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6种违法行为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首次在非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收藏、悬挂、展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情节较轻的;

(2)首次在非公共场所蛊惑他人(2人以下)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情节较轻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或展示、悬挂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旗帜、徽章、器物、纪念品等物品,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在公共场所蛊惑他人或在非公共场所蛊惑他人(3人以上)参与恐怖主义活动,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携带、留存等达到以下数量的:

①图书、刊物不足10册,或者电子图书、刊物2册(含)以下的;

②报纸不足50份(张),或者电子报纸不足10份(张)的;

③文稿、图片不足50篇(张),或者电子文稿、图片不足10篇(张),或者电子文档不足25万字符的;

④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不足10个,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2个(含)以下,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不足10分钟的(同一手机和储存介质储存几个内容相同的音视频资料时间、个数累积计算);

⑤服饰、标志不足10件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编写、出版、印刷、复制、裁剪、拼接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印刷品、音视频资料、电子出版物、图片、报纸、传单、标语、标识等物品,尚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2)通过发行、散发、邮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通过网络、即时通讯工具公开发帖、转载、推送等,使他人接触到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尚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3)明知是宣传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而携带、留存等达到以下数量的:

①图书、刊物10册以上20册(不含)以下,或者电子图书、刊物3册以上5册(不含)以下的;

②报纸50份(张)以上100(不含)份(张)以下,或者电子报纸10份(张)以上20(不含)份(张)以下的;

③文稿、图片50篇(张)以上100(不含)篇(张)以下,或者电子文稿、图片10篇(张)以上20(不含)篇(张)以下,或者电子文档25万字符以上50万字符(不含)以下的;

④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10个以上20个(不含)以下,或者电子音频视频资料3个以上5个(不含)以下,或者电子音频视资料10分钟以上20分钟(不含)以下的;

⑤服饰、标志10件以上20件(不含)以下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识持续时间较短,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拒不配合案件调查及现场调查,情节较轻的;

(3)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违法行为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帮助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且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因违反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2)拒不配合、对抗调查,情节较轻的;

(3)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务或者劳动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为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主动承认违法事实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或持械方式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

(2)造成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

(3)挑头煽动、胁迫他人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的;

(4)多次(2次以上)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或者因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受过公安机关处罚又再次实施的;

(5)阻碍国家机关公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约束措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违反约束措施,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警告后拒不改正,再次违反约束措施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节窝藏、包庇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2种违法行为

七、窝藏、包庇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人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不分档):

明知他人处于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为帮助其逃匿,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1.为他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的;

2.为其作假证明等;

3.负有法定报告义务的行为人未履行报告义务的;

4.其他窝藏、包庇的行为。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八、拒绝提供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证据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不分档):

明知他人处于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为帮助其逃避法律打击,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

1.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明确表示不予提供的;

2.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证据采取躲避、推诿、装糊涂等方法拒绝提供的;

3.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未明确表示不予提供,但对所知道的情况,只陈述枝节问题,而隐匿关键情节,或者直接拒绝的;

4.其他拒绝提供的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节金融领域的1种违法行为

九、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未立即冻结涉恐资产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对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公告的恐怖活动组织及恐怖活动人员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未立即予以冻结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不配合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损失的;

(2)初次违反规定造成轻微损失,但其后配合开展工作,追回损失且消除后果的;

(3)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配合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经责令整改后仍拒不配合的;

(2)拒不配合冻结资金或其他资产,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3)多次违反规定或曾因违反规定受过处罚的;

(4)责任人态度恶劣或躲避、推诿,拒不配合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节网络安全领域的4种违法行为

十、未依照规定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一、未按照要求处置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二、未落实网络安全措施造成恐怖主义、极端主义信息传播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处罚基准: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十三、对未依照规定执行互联网服务实名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未造成社会影响或危害后果的;

(2)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和责令整改后拒不改正,致使涉恐人员通过网络宣传、联络,以及进行资金往来的,造成危害后果的;

(2)不积极配合调查或不主动供述违法行为的;

(3)因违反过反恐怖主义法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节住宿服务领域的1种违法行为

十四、未依照规定执行住宿实名制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依照规定执行实名制被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后,仍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后认错态度较好,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的;

(2)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3人(含)以下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人数在3人以上7人(含)以下的;

(2)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后,仍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被公安机关再次查获后,拒不配合调查的;

(2)公安机关再次查获未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实名制登记在7人以上的;

(3)涉恐重点人员未落实实名制登记,且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弄虚作假的;

(4)因未实名制登记受过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5)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三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节危险物品安全管理领域的3种违法行为

十五、未依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刀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能够积极配合、积极改正的;

(2)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未造成严重或重大后果的;

(3)初次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发现其有电子追踪标识,但未安装接受设备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再次被查获后,阻碍调查、拒不配合的;

(2)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再次被查获后,经过调查取证,其追踪标识系弄虚作假的以及内部安全管理混乱的;

(3)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被查获后,发现其有电子追踪标识,但未安装接收设备或者电子追踪标识、接收设备损坏不及时修理,可认定为弄虚作假、应付检查或者逃避打击处理的;

(4)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多次被公安机关查获,仍未改正的;

(2)未按照规定对危险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导致该危险物品用于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六、未依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规定对枪支等武器、弹药、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核与放射物品作出电子追踪标识,对民用爆炸物品中添加安检示踪标识物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十七、对违反危险品管制、限制交易措施的处罚(第87条第4项,限于违反公安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的管制、限制交易措施)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对管制器具、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决定的管制或者限制交易措施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被公安机关发现,未造成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从事相关业务、提供相关服务或者责令停产停业。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主管部门吊销有关证照或者撤销登记。

第七节重点目标管理单位和人员的7种违法行为

十八、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预案、措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处罚后,仍未按规定规范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拒不整改的;

(2)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罚款处罚后,仍未按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拒不整改的;

(2)经罚款处罚后,仍未按规定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致使本单位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尚未构成犯罪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十九、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未配备防范处置设备、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未按规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处罚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拒不整改的;

(2)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罚款处罚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拒不整改的;

(2)经罚款处罚后,仍未按规定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致使本单位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尚未构成犯罪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处罚后,仍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拒不整改的;

(2)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罚款处罚后,仍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拒不整改的;

(2)经罚款处罚后,仍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致使本单位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尚未构成犯罪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一、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处罚后,仍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拒不整改的;

(2)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罚款处罚后,仍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拒不整改的;

(2)经罚款处罚后,仍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致使本单位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尚未构成犯罪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二、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营运单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处罚后,营运单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仍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拒不整改的;

(2)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罚款处罚后,营运单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仍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拒不整改的。

(2)经罚款处罚后,营运单位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仍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致使本单位发生暴力恐怖案事件时不能有效处置,尚未构成犯罪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未按规定建立和落实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制度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保障相关系统正常运行。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九十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不全或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少于90日的。

(2)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警告,并责令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警告处罚后,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仍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拒不整改的。

(2)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经罚款处罚后,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仍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拒不整改的。

(2)经罚款处罚后,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在整改期限内未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发生涉恐案事件,因无图像采集信息,导致事故调查或案事件调查取证困难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未依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

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以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处罚。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检查发现,未对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初次检查发现,因安检设备故障未进行安全检查,在整改期限内及时整改修复的;

(3)初次检查发现,已履行安检程序但未如实记录或填写安检工作台账的;

(4)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责令改正。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公安机关已下达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整改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

(2)未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违禁品和管制物品予以扣留,且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3)安全检查发现可疑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对人员、物品、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2)安全检查发现可疑情况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3)公安机关已下达2次以上责令改正,仍未改正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节违反信息报道、传播规定的3种违法行为

二十五、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新闻媒体等单位或者个人编造传播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等不实涉恐信息,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2)明知是虚假的恐怖事件信息而故意传播的,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3)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前款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2)单位或个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前款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六、违反规定报道、传播、发布恐怖事件信息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情形:

(1)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或者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2)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前款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2)单位或个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3)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前款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未经批准报道、传播反恐应对处置现场情况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

(2)能够及时删除所发布的恐怖信息,主动挽回损失消除影响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法前款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未经批准,擅自发布相关报道,对现场处置行动造成了不必要的干扰阻碍,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构成威胁等情形;

(2)引发地区社会恐慌或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

(3)单位或个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或者刑事处罚的;

(4)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人违反前款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节不配合和阻碍反恐工作的2种违法行为

二十八、拒不配合反恐工作的行为(限于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以及不配合其他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拘留的)。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负有配合反恐怖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在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明确提出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措施后,拒不配合,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拒不配合反恐怖检查工作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态度恶劣的;

(2)拒绝接受反恐怖检查,驾车冲关闯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财产损失的;

(3)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3.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反恐怖工作的;

(2)拒不配合反恐怖工作,经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劝阻仍拒不配合的;

(3)拒不配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因开展反恐怖工作需要,要求相关个人和单位提供查询服务和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

(5)多次(2次以上)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或者因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受过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以上的;

(6)其他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具有前述违法行为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二十九、阻碍反恐工作的行为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1)初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且未造成后果的;

(2)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情节轻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1)以在相关通道上设置障碍物、在计算机网络上设置障碍程序、提供虚假信息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2)以恐吓、威胁等非暴力手段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一般情节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1)聚众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以辱骂、围攻、设置障碍物等方式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多次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或者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受过公安机关处罚的;

(4)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造成公共场所交通拥堵、人员受伤、较大财物损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5)阻止、抗拒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工作,起哄闹事,制造混乱,造成较大影响的;

(6)阻碍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依法执行反恐怖工作任务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

处罚基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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